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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67條

第 九 章 附則
本法涉及國際事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參照有關國際公約或協定及其附約所定規則、辦法、標準、建議或程序,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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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65條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各項申請之審查、許可及核發許可證,應收取審查費及證明書費等規費;其收費辦法…第66條行為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者,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第68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69條本法除第十一條及第十七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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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