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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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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 第6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二千四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
第二十三條
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
第五條
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
第五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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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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