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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 第7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主管機關應將上一年度之採購執行進度及次年支用規劃,於每年五月底前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備查。 本條例施行屆滿之日次年五月底前,主管機關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報告,並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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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