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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 第5條

商標權人向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申請查扣後,於海關通知受理查扣之翌日起十二日內,未依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就查扣之侵權貨物提起訴訟並通知海關者,海關應廢止查扣,如無違反其他通關規定,於取具代表性貨樣後,依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 前項期限,海關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得視需要延長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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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