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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 第3條

海關就查扣之申請,經審核符合本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二項及前條規定者,應即為查扣。 查扣之申請須補正者,海關應即通知申請人補正。於補正前,通關程序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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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