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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 第5條

申請人或被查扣人依本法第九十條之一第四項規定申請檢視被查扣物者,應以書面向貨物輸入或輸出地海關為之。 前項檢視,應依海關指定之時間、處所及方法為之。 海關為前項指定時,應注意不損及被查扣物機密資料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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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依本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對輸入或輸出侵害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申請查扣者…第3條海關就查扣之申請,經審核符合本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二項及前條規定者,應即為查扣。查扣之申請須補正…第4條(刪除)第6條被查扣之物,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屬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者,海關得應申請人之書面申請,將被查扣物…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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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