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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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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41條
第四十條
內銷補稅案件,得由保稅工廠或買賣雙方聯名向監管海關申請按月彙報,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保稅工廠提供相當金額之擔保,其金額由海關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二、保稅工廠應設置按月彙報內銷登記簿,於貨品出廠前,按出廠批數、逐批登記內銷日期、貨名、規格、數量及預估稅額後,於擔保額度內准予先行提貨出廠。 三、次月十五日前,將上月內銷貨品,彙總繕具報單,依
第四十條
第二項規定辦理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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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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