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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13條

承攬業辦理本法業務簽發之文件或電子資料,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五年。 前項文件或電子資料,海關如有查核或調閱需求,經書面通知應行提供者,承攬業者應於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日內提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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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