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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14條

承攬業於其應繳之稅款、規費或罰款,如延不繳納時,海關得將其保證金抵繳,不敷抵繳部分,仍應負責於限期內清繳。 前項保證金經抵繳後,海關通知補足差額者,承攬業應於補足差額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補繳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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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