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 第15條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15條

承攬業遇有停業或裁撤之情事者,應即報明海關。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