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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27條

承攬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海關得依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停止六個月以下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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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