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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 第27條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27條
承攬業者違反
第十四條
第二項規定者,海關得依本法
第九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停止六個月以下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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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全文
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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