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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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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23條
未經簽發提單(裝貨單)之空貨櫃,進口時應將貨櫃標誌、號碼、數量列報於進口艙單最後一頁並免加列艙單號碼;出口時應填具出口貨櫃清單向海關申請核發特別准單。裝卸櫃時,並應由運輸業者指派足夠人員專任開啟空貨櫃受檢工作,以便關員檢查,俟裝卸完畢後,由其指派人員簽認實際裝卸數量及號碼,以備海關查核。 卸船碼頭及集散站已實施自動化並經海關核可者,得免辦理前項進口空貨櫃卸船時之受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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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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