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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 第24條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24條
第九條
第一項第七款、
第十四條
第五項、
第十六條
、
第二十三條
規定之海關辦理事項,得由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集散站自行辦理。
第七條
第十三款及
第十四條
第二項規定駐庫(站)關員簽證之文件及
第九條
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第八款、
第十四條
第二項、
第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關員監視之事項,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集散站得免辦理。
第七條
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及
第九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規定應由海關監視事項,經海關核准自主管理之集散站,海關未派駐站關員監視者,免徵收特別監視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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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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