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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25條

集散站業者有欠繳稅款、規費或罰鍰時,海關得就其所繳保證金抵繳。 保證金因前項抵繳而不足時,集散站業者應於海關通知之翌日起一個月內補繳其差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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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