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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10條

經核准登記之貨棧,應於核准登記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完成登記。 繳納前項保證金之貨棧業者如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得予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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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