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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 第12條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12條
經完成登記之貨棧,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有關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於核准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經管海關辦理變更登記換發登記證。 一、變更名稱。 二、遷移公司地址。 三、變更負責人。 四、變更增減營業種類。 五、增減資本額。 經完成登記之貨棧,其貨棧地點或面積變更,應報請監管海關核准。 經完成登記之貨棧,因故結束營業並向海關辦理廢止其貨棧登記證者,應清空貨棧所儲存之貨物,並繳清相關規費、稅款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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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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