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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11條

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自國外報運進口物資,其所申報之品名、數量相符,僅廠牌、規格、品質不符,而經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同意改證並核准其輸入者,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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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