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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第31條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所載貨物,有下列情事之一,且經海關查明未具有貨物運送契約文件者,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處罰運輸業者;責任歸屬貨主者,處罰貨主;運輸業者與貨主共同為之者,分別處罰之: 一、未列入艙口單或載貨清單。 二、貨物由二包以上合成一件,而未在艙口單或載貨清單內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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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