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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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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第39條
旅客出入國境,攜帶應稅貨物或管制物品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沒入其貨物,並得依
第三十六條
第一項論處。 旅客報運不隨身行李進口、出口,如有違法漏稅情事,依
第三十七條
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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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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