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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第10條

海難救護委員會為執行海難救護任務,設左列中心: 一、搜救協調中心。 二、般舶救助中心。 三、災害處理中心。 四、任務管制中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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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