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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第11條

搜救協調中心由國防部統合陸、海、空軍、民防及動員編組之力量,負責 辦理左列事項: 一、利用機、艦巡邏、監視海域。 二、船舶人員之搜救。 三、船舶人員之緊急救護。 四、商調鄰近友好國家海難救助機構協同搜救。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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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