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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第13條

災害處理中心由各商港管理機關分別設置,按其商港管轄區域辦理左列事 項: 一、商港區域內火災之撲滅。 二、船舶危險品發生事故之處理。 三、商港區域內及其附近水域海水污染之偵查,環境之測試。 四、海水污染之處理。 五、器材設備、保管、維護及災害處理之訓練。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商港管理機關辦理前項事務,除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外,必要時得迅速報 請海難救護委員會協調相關單位或其他民間海難救護業支援辦理,並得組 成專案小組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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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