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 第13條
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第13條
災害處理中心由各商港管理機關分別設置,按其商港管轄區域辦理左列事 項: 一、商港區域內火災之撲滅。 二、船舶危險品發生事故之處理。 三、商港區域內及其附近水域海水污染之偵查,環境之測試。 四、海水污染之處理。 五、器材設備、保管、維護及災害處理之訓練。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商港管理機關辦理前項事務,除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外,必要時得迅速報 請海難救護委員會協調相關單位或其他民間海難救護業支援辦理,並得組 成專案小組處理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2條
看 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全文
第1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