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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第12條

船舶救助中心由海軍總司令部統合其本身之艦艇及各商港管理機關與民間 海難救護業之救難船艇作業,辦理左列事項: 一、故障失靈船舶之拖救。 二、擱淺船舶之拖救。 三、沉沒船舶之撈救。 四、船貨及財物之救助或撈救。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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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