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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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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第20條
海難發生後,船舶所有人、代理人、保險人、或其他獲悉單位及個人,應 以最迅速方法,按照規定向搜救協調中心申請救助,並通知有關商港管理 機關協助。 搜救協調中心獲悉海難訊息後,為爭取時效及考量實際狀況,應即不待申 請,主動採取救援措施,不輕易放棄搜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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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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