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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第21條

海難發生後,遇難船舶及人員有向大陸地區漂流之可能,或已漂流至大陸 地區附近,該遇難船舶或首先獲悉海難求救信號之單位請求救助時,應說 明其船舶位置、可能漂流方向及速率等,以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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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