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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第32條

商港管理機關為救助船舶及海上火災防止火勢蔓延,保持航道暢通,對海 域具有燃燒危險之船舶及附近海域之財物,得採取緊急之權宜措施,並得 限制或禁止其他船舶在該海域附近航行或停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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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