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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第34條

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申請經營設立海難救護業,應備具左列文件,送所在 地商港管理機關核轉交通部核准後,始得籌設: 一、籌設申請書。 二、發起人或負責人名冊。 三、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草案。 四、營業計畫書。 五、資本總額。 六、預定籌備期間。 前項申請,交通部得視實際需要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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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