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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 第36條
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第36條
海難救護業之業務範圍如左: 一、接受船舶所有人、代理人或保險人之委託,施救故障、失靈擱淺之船 舶,搶救船貨及船舶。 二、接受船舶所有人、代理人或保險人之委託,進行採取防止海上災害之 措施。 三、接受船舶所有人、代理人之委託,代為保管防止海上災害措施所必需 之收油船、機具、容器、擱油帶、防油柵、油處理劑及其他物資與器 材。 四、遵照災害處理中心或商港管理機關之指示,採取防止或消除油及有毒 物質之措施。 五、辦理處理有關海上災害措施之訓練。 六、其他有關海難救助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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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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