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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第37條

海難救護業依前條第四款之規定,遵照災害處理中心或商港管理機關之指 示所採取之防止消除油及有毒物質之措施時,其所耗之勞務及材料,須經 商港管理機關證明,方得作為計費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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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