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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第40條

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機構,經營海難救護業 務。但外國政府以同樣權利給予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並經交通部核准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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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