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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第42條

海難救護業向委託人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應報請商港管理機關核轉交 通部核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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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