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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 第20條
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申請經營海難救護業者,其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不予營業 許可。 海難救護業取得營業許可證後,經發現有前項情事者,交通部應撤銷其許 可及註銷其營業許可證,並通知公司登記中央主管機關或商業登記地方主 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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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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