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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第 三 章 消費者保護團體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從事商品或服務檢驗所採之樣品,於檢驗紀錄完成後,應至少保存三個月。但依其性質不能保存三個月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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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團體」的其他條文

第27條主管機關每年應將依法設立登記之消費者保護團體名稱、負責人姓名、社員人數或登記財產總額、消費者…第29條政府於消費者保護團體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請求協助時,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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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