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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第 五 章 消費爭議之處理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十五日之期間,以企業經營者接獲申訴之日起算。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3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2條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對於企業經營者所為處分,應以書面為之。第33條依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為限期改善、回收或銷毀,除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外,其期間應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性…第34條企業經營者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命其就商品或服務限期改善、回收或銷毀者,應將處理過程…

「消費爭議之處理」的其他條文

第35條(刪除)第37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所稱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指該團體專任或兼任之有給職或無給職人員中,具有下…第38條(刪除)第39條本法第五十條第五項所稱訴訟及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包括民事訴訟費用、消費者保護團體及律師為進…第40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指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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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