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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 第38條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38條
第 五 章 消費爭議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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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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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1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抽樣商品時,其抽樣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主管機關依本…
第32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對於企業經營者所為處分,應以書面為之。
「消費爭議之處理」的其他條文
第35條
(刪除)
第36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十五日之期間,以企業經營者接獲申訴之日起算。
第37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所稱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指該團體專任或兼任之有給職或無給職人員中,具有下…
第39條
本法第五十條第五項所稱訴訟及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包括民事訴訟費用、消費者保護團體及律師為進…
第40條
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指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
← 第37條
看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3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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