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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44條

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 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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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