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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45條

債務人依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復權,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五年內,因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者,法院應依職權撤銷復權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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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