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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7條

監督人或管理人應受法院之指揮、監督。法院得隨時命其為清理事務之報告,及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法院得因債權人會議決議或依職權撤換監督人或管理人。但於撤換前,應使其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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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