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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第6條

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以下簡稱檢修人員)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以下簡稱檢修機構)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必要設備及器具如附表二。 檢修人員及檢修機構於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前,應確認必要設備與器具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週期及國內外第三公證機構辦理檢驗或校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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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