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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 第7條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第7條
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完成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後,應依下列規定附加檢修完成標示: 一、標示之規格、樣式應符合附表三規定。 二、以不易脫落之方式,於附表四規定位置附加標示。 三、附加標示時,不得覆蓋、換貼或變更原新品出廠時之資訊;已附加檢修完成標示者,應先清除後,再予附加,且不得有混淆或不易辨識情形。 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未附加檢修完成標示、附加之檢修完成標示違反前項規定或經查有不實檢修者,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其附加或除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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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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