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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2條

消防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消防獎章: 一、冒險搶救重大災害或及時防止重大災害發生,減少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害,有具體事蹟。 二、因執行職務致重傷或失能。 三、執行救護工作,冒險犯難,有具體事實。 四、對有關消防學術、業務、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五、對其他有關消防工作,具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前項所稱消防人員,指各級消防機關編制內之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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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