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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一句話看懂
消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規範消防專業獎章的頒發條件、程序和相關事項,目的是表彰消防人員的專業表現和貢獻,以激勵消防人員的工作熱忱和專業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01-09・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對消防業務有功之消防人員,特依獎章條例
第九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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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消防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消防獎章: 一、冒險搶救重大災害或及時防止重大災害發生,減少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害,有具體事蹟。 二、因執行職務致重傷或失能。 三、執行救護工作,冒險犯難,有具體事實。 四、對有關消防學術、業務、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五、對其他有關消防工作,具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前項所稱消防人員,指各級消防機關編制內之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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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消防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兩個等次以上之獎章。 消防獎章之樣式及圖說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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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依本辦法請頒獎章,應由各級消防機關填具事實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層報本部審查合格後,由部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請頒消防獎章之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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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消防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載明受獎人之功績事由,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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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符合請頒消防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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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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