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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28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其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義勇消防組織所需裝備器材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 參加第一項義勇消防組織人員之安全衛生防護事項,得準用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二項、第二十五條之四第二十五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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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