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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31條

第 五 章 民力運用
各級消防主管機關,基於救災及緊急救護需要,得調度、運用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消防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無故撥打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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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