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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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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31條
第 五 章 民力運用
各級消防主管機關,基於救災及緊急救護需要,得調度、運用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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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消防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無故撥打主管…
「民力運用」的其他條文
第28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其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
第29條
依本法參加義勇消防編組之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
第30條
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患病、受傷、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第32條
受前條調度、運用之事業機構,得向該轄消防主管機關請求下列補償:一、車輛、船舶、航空器均以政府…
← 第30條
看 消防法 全文
第3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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