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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第19條

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者,除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三規定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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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