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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第7條

第 二 章 業務及責任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二、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業務。 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四、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知悉之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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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19條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者,除第十四條之一至第十四…

「業務及責任」的其他條文

第5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執行業務,應備業務登記簿,以書面簿冊形式或電子檔案方式,記載委託人姓名…第6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受委託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及違反或廢弛…第8條各級消防機關得檢查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之業務或令其報告、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消防…第9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應受各級消防機關之監督。第10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執行業務時,應攜帶資格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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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