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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證書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證書費收費標準規範了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相關證書的申請、換發、補發等行政程序中證書費的收取標準,確保證書管理過程中的經費來源。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8-21・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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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申請核發或補(換)發證書,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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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而換發者,得免收取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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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或裝置、檢修人員申請核發、補(換)發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或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暫行執業證書者,準用本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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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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