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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證書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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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申請核發或補(換)發證書,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第3條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而換發者,得免收取證書費。第4條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或裝置、檢修人員申請核發、補(換)發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或消防…第5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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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