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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第5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並實施考核;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公約所保障各項性別人權之實現。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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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