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 第8條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第8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